{{ $t('FEZ002') }} 輔導處|
| 主旨: | 檢送本市115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計畫」、「資料審核表」、「推薦表」、「確認單」及「期程表」各一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155700074號函及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辦理。 |
| 二、 | 本案推薦相關作業說明如下: |
| (一) | 對象: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執行融合教育之合格教師、教保服務人員,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
| (二) | 名額:高級中等學校每校得推薦1名;特教班3班(含)以上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教保服務機構,至多推薦2名;未達3班者,得推薦1名。 |
| (三) | 相關程序: |
| 1、 | 各校(園)應公布本表揚實施計畫,以公開方式徵求符合推薦標準之教育人員,並提經特教推行委員會或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擇優推薦適當人選;如無適當人選,得免予推薦。 |
| 2、 | 各校(園)依資料審核表所列項目,備齊並依序排列推薦表、確認單及相關佐證資料(格式不拘,得包含薦送教師之自編教材教具、輔導案例或具代表性事蹟等),採散頁、不裝訂方式,並以兩長尾夾於左側固定。 |
| 3、 | 如有錄音、錄影或其他相關資料者,請於推薦表中註明,並一併檢附全案遴選過程資料(含簽到表及會議紀錄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
| 4、 | 被推薦者於初選階段免逐一檢附各年度聘書與服務年資證明,僅需填報「年資經歷彙整表」即可。 |
| (四) | 作業時間:各校(園)作成薦送決議核章後,應於115年3月25日下班前將上開資料免備文逕送本府教育處特前科,逾期視同放棄。 |
| 三、 | 本市私立學校部分,請轉知貴校附設國中小部本案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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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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