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 依據新竹市政府112年5月26日府人考字第1120077761號函辦理。
二、依上述來函修正本校性別工作平等暨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定第八條第二項之文字敘述如下:
(一)原文字: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之機關決定。
(二)修正文字:本校校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新竹市政府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新竹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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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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