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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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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有關修正後「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及修正前後內容比較表各乙份,詳如附件及說明

{{ $t('FEZ002') }} 輔導處|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5年1月21日府社婦字第1150018719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114年12月10日召開「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專案小組第21次會議」,決議有關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醫療生育保健」重點工作,其具體措施「提供生育遺傳服務措施減免費用之補助,其適用對象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其配偶為中華民國國籍者」,同意修正為「提供34歲以上等符合條件之孕婦產前遺傳診斷補助,其適用對象為設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已歸化之新住民,或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三、針對上開會議所修正之「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將自新住民基本法施行日起, 請貴單位依規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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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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