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許恬寧
{{ $t('FEZ002') }} 輔導處|
主旨: | 有關本市學校人員每學年應參加特教研習時數基準,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8條規定辦理。 |
二、 | 本市學校人員每學年應參加特教研習時數基準如下: |
(一) | 校長、主任、普通班教師:至少3小時。 |
(二) | 輔導主任(或承辦特教業務單位主任):至少6小時。 |
(三) | 特教教師:至少18小時。 |
(四) | 專任教師助理員(約聘僱人員)、月薪制學生助理員:至少24小時。 |
(五) | 時薪制學生助理員:至少9小時。(當年度完成助理員36小時培訓者得免) |
三、 | 請各校務必持續宣達每學年應完成之特教研習時數,以增進相關人員特殊教育相關知能,114年起將以學年度為單位統計各校特教研習時數(於114年7-8月統計113學年度時數)。 |
{{ $t('FEZ012') }}
{{ $t('FEZ003') }} 2025-01-23
{{ $t('FEZ014') }} 2025-02-22|
{{ $t('FEZ004') }} 2025-01-23|
{{ $t('FEZ005') }}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