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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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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2條條文勘誤表、第32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如附件)

{{ $t('FEZ002') }} 輔導處|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537B號函辦理。
二、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業經教育部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024A號令發布在案,其中第32條第5項有誤,請依據勘誤表所列更正條文文字,並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於113年6月30日前修正學校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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