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處|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115年1月21日府社婦字第1150018719號函辦理。 |
| 二、 | 內政部114年12月10日召開「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專案小組第21次會議」,決議有關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醫療生育保健」重點工作,其具體措施「提供生育遺傳服務措施減免費用之補助,其適用對象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其配偶為中華民國國籍者」,同意修正為「提供34歲以上等符合條件之孕婦產前遺傳診斷補助,其適用對象為設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已歸化之新住民,或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
| 三、 | 針對上開會議所修正之「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將自新住民基本法施行日起, 請貴單位依規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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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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