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關於大陸委員會要求現職公務人員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並應予具結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2月21日總處培字第11400122231號函及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20日部法三字第1145795512號函辦理,並檢附旨揭具結書、原函
及其附件電子檔各1份。
二、各機關、學校除於各類人員初任時,確實加強宣導並填具前揭具結書外,對於現職公務人員(含繼續僱用之雇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及政府所屬之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等相關人員加強宣導及填送具結書,於2週內具結完竣,留存於機關學校備查,並就具結結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大陸委員會114年2月11日陸法字第1140400131號函及同年月21日陸法字第1140400171號函辦理。
三、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之人員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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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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