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有關受僱於公立學校之人員應填寫「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一案,請查照確實依限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21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0546號函及本府114年2月24日府教學字第1140038319號函諒達。
二、各公立學校除確實加強宣導外,於聘僱各類人員前,均應請其填寫旨揭具結書。另應即請現職所有受僱人員填寫具結書,於2週內具結完竣,並就具結結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辦理。
三、至如屬依相關法規規定許可受僱之外國人,得免填寫。
四、檢送「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格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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