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銓五字第1125544125號函辦理(檢附原函電子檔)。 |
二、 | 茲以國籍法係屬法律位階之規範,是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者,固應依銓敘部98年5月19日部銓五字第0983064559號函規定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惟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則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爰補充說明銓敘部112年2月20日部銓五字第1125536510號函所附一覽表。 |
{{ $t('FEZ003') }}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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