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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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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銓敘部關於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請查照。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銓五字第1125544125號函辦理(檢附原函電子檔)。
二、 茲以國籍法係屬法律位階之規範,是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者,固應依銓敘部98年5月19日部銓五字第0983064559號函規定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惟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則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爰補充說明銓敘部112年2月20日部銓五字第1125536510號函所附一覽表。


{{ $t('FEZ003') }}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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