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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校園場所使用管理要點

{{ $t('FEZ002') }} 總務處|

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校園場所使用管理要點

                                          109.9.09校務會議修正

 

一、為加強管理本校活動場所,以期發揮應有功能,特依據「新竹市市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出租及借用管理自治條例」,訂定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校園場所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開放範圍及時間,以不影響正常教學及師生安全為原則。本校活動場所專供學術、藝文、慶典、集會及康樂活動之用;對於從事政治性、宗教性及商業性之宣傳與活動,恕難供借。各活動場所對校外開放使用時間,以週六、週日、例假日及寒暑假為原則。

三、本要點所指之活動場所包括:

  1. 階梯視聽教室
  2. 二樓會議室
  3. 運動場
  4. 教室、專科教室、電腦教室
  5. 川堂、教室走廊

四、凡申請借用,應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於借用前向本校提出申請,經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如附件二)及繳驗相關證件並繳納保證金與場所使用費(如附件三)後始得使用。保證金於活動辦理完畢,經校檢查,確定場所清潔及設施設備無誤後,於十日內無息退還(如附件四)。

五、申請借用者自行放棄借用時,除保證金外,已繳之場所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事者得退還所繳費用之部分或全部:

(一)借用者因故無法如期借用並於借用前一日通知校承辦單位,退還所繳費用之百分之八十。

(二)因不可抗拒之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及空襲等)無法如期借用者,得提出延期或退還所繳場所費用之全部。

六、由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活動,免繳場所使用規費及保證金;與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合辦、協辦或使用期間超過三日不出售門票之各種運動會、國際性體育活動、勞軍活動、文教活動,經市府核准者,免繳場所使用規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社會處登記在案之弱勢團體申請使用各場所,除保證金外,各項費用減半收取。使用運動場館從事運動之團體免繳場所使用規費但仍應繳交水電費及保證金。社區、機構(團體)長期借用者得視實際情況提供優惠。

前項辦理活動在三日以下者,由本校核准免繳場所使用規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七、本校校園場所開放注意事項如下:

(一)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隨時中止出借場所,並於一年內停止受理該

單位之任何申請,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如有損害應負責賠償:

   1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2違反公序良俗者。

   3有使用目的以外之營業行為者。

   4有安全顧慮者。

   5變更活動內容者。

   6轉讓他人使用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1服裝不適合使用目的之場合者。

   2酗酒、煙毒或精神異常其症狀具危險性者。

   3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4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5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6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者。

   7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者。

   8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三)借用各場所,車輛應停放指定位置。

(四)申請借用本校場所未經核准前不得在新聞媒體或其他宣傳品上發布或刊載協辦學校字樣。

(五)借用者如發售入場券,應向稅捐單位完成法定手續。

(六)借用者不得任意移動或毀損場所設施;如需張貼海報及宣傳標語等,應於本校指

定地點設置。

(七)借用者非經本校同意,不得接引或變更電線及電器設備以策安全。

(八)各活動場所全面禁煙,並應遵守各場所之相關告示及管理人員之勸導。

(九)校外單位經核准借用後,其借用期間如遇有本校緊急需要經校長核示者,應無條件放棄借用,所繳交之相關費用無息退還,或申請延期優先使用。

(十)借用單位應自行辦理相關保險事宜。

八、申請借用本校校園場所最長以一年為限,同一學年度同一性質累計超過三個月以上使用者,本校應成立審查委員會,置審查委員9,除校長為當然委員外,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委員代表並邀社區代表一人參加,審議使用事項,使用一年期滿,如有需要,應重新申請並進行審查。前項委員會委員比例及產生方式如下:

         1行政人員代表(含校長)佔委員比例三分之一,由學校行政人員互選產生。

         2教師代表佔委員比例三分之一,由行政人員外之專任教師互選產生。

         3家長委員代表(含社區代表)佔委員比例三分一之由家長委員會推派產生。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九、審查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申請案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2本人、配偶與使用者三年內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3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未迴避者,應由本校校長令其迴避。

十、三個月以上借用者,本校審查委員會應分三階段辦理:

初審:就使用性質進行審查。未通過初審者,逕予退件。

公告:通過初審案件,本校應訂定實質審查日期,於十日前公告周知並受理同性質機構提出申請,以符公平原則。

   審查:就所有同性質機構申請案件進行實質審查。

十一、本校所收相關收入應依會計程序繳入新竹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戶。

十二、借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所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應接受本校之監督指導。

十三、借用者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本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十四、如因借用者疏失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所及設備毀損,經相關主管機關鑑定確認

,應負一切賠償及修復責任。

十五、本要點經本校開放審查會議通過後實施。

(附件一)

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  校園場所開放使用申請書             

                                                                                                                   編號:        

申請日期:          

使用者

單位名稱

(姓名)

(簽章)

連絡人

 

電話

 

地址

 

活動名稱

 

參加對象

 

參加人數

 

使用場所

 

使用設備

 

場所使用費(A)

(含電費)

 

空調使用費(C)

 

舞台燈(B)

 

場所費合計

(D=A++C)

 

 

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每日  時   分至   時   )

承辦人員

總務主任

會計主任

校長

 

 

 

 

 

             

 

(附件二)

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校園場所開放使用契約書

             (以下簡稱乙方)向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甲方)使用                 ,雙方同意訂立下列條款:

 

第一條:使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 (每日  時  分至  時  分);乙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

第二條:保證金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場所使用費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上述二項費用應由乙方於開始使用前向甲方一次繳清,逾期未繳以違約論,乙方絕無異議,期滿如無違約或賠償情事,保證金無息退還。

第三條: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使用場所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乙方得遵照甲方安排,不得異議。

第四條:乙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確實遵守本校「校園場所使用管理要點」之規定。

第五條: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應於使用後立即拆除,回復原狀,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甲方可予追償,並終止契約。

第六條:乙方使用場所之秩序及週邊環境衛生應自行負責,並派員督導處理。

第七條:乙方應製作識別證供參加活動人員佩帶,以維護校園安全,

第八條: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或損毀使用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第九條:本契約正本二份,副本一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副本留存本校會計室。

立契約人  甲方: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校長許慶恭

  地址:新竹市明湖路1211

 乙方:              

 名稱:

 負責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號碼:

 地址:

 

                                                                        

 

 

(附件三)

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校園場所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表

場所

類別

收  費  標  準  (新 台 幣)

備           註

普通教室

每間教室新台幣300元(含水電如使用冷氣加收新台幣

 200元)。

一、本標準依「新竹市市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表」訂之。

二、使用規費收費以單位時段

四小時為計算單位,長期租借使用者得以減半以2小時為計算單位;使用未足一單位時段者,以一單位時段計算。空調使用規費另計。

三、舉辦體育活動出售門票者:

1、國內性比賽加收門票總

收入金額之百分之十。

2、國際性比賽加收門票總

收入金額之百分之五。

四、保證金依場所使用費二倍收取。

階梯視聽

教室

每間新台幣2500元(含水電、中央空調、設備使用500元)。

運動場

(180公尺)

每面廣場新台幣1500元。

室外球場

每面600元

電腦教室

每間新台幣600元(含水電、中央空調、設備使用)。

行政大樓

川堂

比照普通教室收費標準。

溜冰場

每面400元

 

 

 

 

 

 

 

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校園場所開放長期租、使用審查辦法

 

  • 依據
    • 民國97年7月27日府行法字第0970075958號令公布新竹市立各級學

        校及幼稚園校園開放實施要點。

    • 新竹市政府102年6月25日府行法字第1020310859號函。

二、適用對象:向本校申請『校園場所長期租、使用』達三個月以上(含)之條件。

三、審查委員會成員:共9人

    • 校    長:1人(為當然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 行政代表:2人
    • 教師代表:3人
    • 家長代表:3人
    • 社區人士:1人(列席)

四、審查原則:在不影響校園正常教學下,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及方式辦理之。

五、審查流程

  • 租借用單位(人)向校方提出申請(填寫申請單)。
  • 審查委員會就借用性質進行初審。
  • 學校公告(10日)後受理同性質機構提出申請。
  • 發出審查委員會開會通知單(含申請單位)。
  • 召開審查會議(實質審查)。
  • 審查會議後依會議議決結果通知申請單位(人)。
  • 審查通過之案件,須依相關流程辦理後續事宜。

六、審查程序

  • 由申請單位(人)提出申請說明。
  • 答覆審查委員會委員提出之問題。
  • 審查委員會交換意見及討論。(申請單位須離開會場)
  • 由校長加以否決或交付表決。

七、審查方式及標準

  • 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若第一次因人數不足而流會則第二次即無出席人數之限制)
  • 校長基於學校經營及整體學校發展,於委員會交換意見及討論後,具有優先否決權。
  • 校長若交付表決,須達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同意,始為成立。
  •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退還租借場地保證金申請書

租借人            申請退還於            日茲向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租借場地保證金,

          新台幣                         元整。

 

申請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青草湖國小

審   核

場地還原及借用燈具等設備無損壞,審核無誤。

 

場地及借用燈具等設備損壞。

 

             收             據

茲收到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退還        

場地租借之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

此    致

新竹市東區青草湖國民小學

 

廠商名稱:

 

負 責 人:

地    址:

電    話:

存帳行庫帳號:          銀行(郵局)        分行(局)              帳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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